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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起海口将对这两个项目范围内的土地和房屋实施征收
发布时间:2019-06-10 15:37:05 点击量:249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对以下两处工程项目范围内的

  国有土地和房屋及附属物实施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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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关于金巷路延长段市政道路工程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规定,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决定对海口市龙华区金巷路延长段市政道路工程项目范围内的国有土地和房屋及附属物实施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决定如下:

  一、项目名称:金巷路延长段市政道路工程项目。

  二、征收范围:该项目位于龙华区南海大道南侧,南起金花路,北至南海大道,全长约246.50米,道路红线宽为10米(具体以规划红线为准)。上述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依法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房屋征收部门:海口市龙华区房屋征收局,地址:海口市龙昆北路19号龙华区政府办公区4号楼311#办公室。联系电话:0898-66775723。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海口市龙华区城西镇人民政府,地址:海口市南海大道安宁路。

  五、本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同时按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金巷路延长段市政道路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概算的复函》(海住建征〔2019〕11号)要求执行。

  六、签约期限:2019年6月6日至2019年8月6日。

  七、房屋征收范围内,违反规定实施新建、扩建、临建超过批准期限的不予以补偿;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的,按原房屋性质、面积进行补偿。

  八、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做好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本机关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依照补偿协议或补偿决定实施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九、被征收人对本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海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2019年6月4日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关于海口市金盘实验学校南侧12米规划路工程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规定,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决定对海口市龙华区海口市金盘实验学校南侧12米规划路工程项目范围内的国有土地和房屋及附属物实施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决定如下:

  一、项目名称:海口市金盘实验学校南侧12米规划路工程项目。

  二、征收范围:该项目位于龙华区南海大道南侧,西起中沙路,东至金星路,道路总长321.498米,道路红线宽12米(具体以规划红线为准)。上述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依法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房屋征收部门:海口市龙华区房屋征收局,地址:海口市龙昆北路19号龙华区政府办公区4号楼311#办公室。联系电话:0898-66775723。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海口市龙华区城西镇人民政府,地址:海口市南海大道安宁路。

  五、本项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同时按海口市房屋征收局《关于海口市金盘实验学校南侧12米规划路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概算的复函》(海住建征〔2019〕10号)要求执行。

  六、签约期限:2019年6月6日至2019年8月6日。

  七、房屋征收范围内,违反规定实施新建、扩建、临建超过批准期限的不予以补偿;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的,按原房屋性质、面积进行补偿。

  八、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做好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本机关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依照补偿协议或补偿决定实施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九、被征收人对本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海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2019年6月4日

  来源:海口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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