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房地产企业需要预缴增值税的五种情况
发布时间:2021-01-28 15:26:09 点击量:300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以预付款的方式出售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并在收到预付款后按3%的税率预缴增值税。预缴税金=预缴÷(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按照适用税率9%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付款时,按照下列规定预缴税金: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应预缴税金=(总价及超成本支付分包合同)÷(1.9%)×2%;如果采用简单的计税方法,应纳税额为=(总价和额外费用-已支付的分付款)×(13%)×3%。注:同一地级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提供建设服务的纳税人不预缴,但预缴仍应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三、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房地产(包括土地使用权),应当在房地产所在地预缴税款,然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预缴税金具体计算方法如下:单位纳税人出租房地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预缴税金=销售含税÷(19%)×3%;单位纳税人出租房地产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为=销售含税÷(1 5%)×5%。

四、单位转让异地持有的房产,增值税当场预缴:

1、一般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房地产(不含自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扣除房地产购买原价或取得房地产时的价格后所得的总价和额外费用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并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2、一般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建成的房地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取得的总价和额外费用为销售金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3、一般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房地产(不含自建),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总价和额外费用作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从总价和价外收入中扣除购买房地产的原价或取得房地产时定价后的余额,并按5%的预征税率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4、一般纳税人在2016年4月30日前转让其自建房地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总价和额外费用作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取得的总价和额外费用的5%的预征税率向房地产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5、一般纳税人转让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房地产(不含自建)时,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总价和额外费用作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从总价和价外收入中扣除购买房地产的原价或取得房地产时定价后的余额,并按5%的预征税率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6、一般纳税人在2016年5月1日后转让其自建房地产时,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总价和额外费用作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取得的总价和额外费用的5%的预征税率向房地产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7、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含自建)房地产,扣除房地产购买原价或取得房地产时的价格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向房地产所在地预缴税金;

8、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自建房地产,以取得的总价和额外费用作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向房地产所在地预缴税款。

五、辅导期内纳税人需要在一个月内多次领取和购买专用发票的,从第二次领取和购买专用发票之日起,按照上一次已领取和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对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业批发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


资料来源:佐佑财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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