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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省和市县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2-24 17:19:47 点击量:201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省和市县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琼府〔2022〕8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海南省省和市县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22年2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省和市县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南省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和市县总体规划管理,促进国土空间严格保护与合理利用,根据《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海南省总体规划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南省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和经省政府批准的市县总体规划(含洋浦经济开发区总体规划)以及经省政府同意入库的海口市和三亚市总体规划的实施、调整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规划管控


第三条 《海南省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和市县总体规划是我省本岛及近岸海域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开展用地、用林、用海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审批的重要依据。市县总体规划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含旅游度假区开发边界和产业园区开发边界,下同)以及按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技术要求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批准,严禁修改。


第四条 严格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确实无法避让生态保护红线且符合国家和我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要求的新建和改扩建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五条 未经批准,建设项目严禁占用耕地(含永久基本农田)和林地。确需占用的,应按照占补平衡的要求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市县政府要依据总体规划划定的耕地开垦区和后备林地区,加大整治力度,建立新增耕地、新增林地储备库,提前储备耕地、林地指标用于占补平衡。


第六条 严格开发空间管控,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以及城镇开发边界外村庄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总规模不得突破市县总体规划安排的建设用地总规模,严格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


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以及城镇开发边界外村庄规划经批准并将规划数据库报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备案纳入全省“一张蓝图”后,作为相关区域内建设项目用地规划符合性审查的依据。符合规划的建设项目涉及占用规划林地的,应按规定办理林地占用审批手续。


开发边界外的建设项目符合市县总体规划和开发边界外建设项目准入目录(见附件)的,由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根据职责按照《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规定作出规划许可。不符合开发边界外建设项目准入目录的建设项目,需由市县政府报经省政府同意在开发边界外建设后,方可做出规划许可。


第七条 省和市县发展改革、交通运输、水务、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民政等部门依据《海南省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和市县总体规划,组织编制“五网”、殡葬等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专项规划并按程序报批。经依法批准的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专项规划可作为有关设施选址建设的依据,但在具体选址建设过程中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用途管制要求。


省和市县教育、卫生健康、文化体育、消防等部门依据《海南省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和市县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明确学校、幼儿园、医院、文化场馆、体育场馆、消防站等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规模和布局要求,报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在组织开展开发边界内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修编)时进行统筹安排。


第八条 对于“五网”以及污水垃圾处理设施、殡葬设施、加油加气站、充电设施、输油(气、水)管道及其增压(检查)站、环境监测站点等公用设施项目,实际建设范围与市县总体规划预留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不一致的,市县政府在申请办理用地、用林、用海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审批时,应编制市县总体规划落实方案,随用地、用林、用海等报批材料一并报批。


符合国家相关规划的军事设施项目用地,参照上款规定办理。


市县总体规划落实方案应说明建设项目符合相关专项规划情况,以及在规划指标平衡的前提下调整市县总体规划用地布局的情况。


第九条 在规划阶段难以准确落地的线性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将竣工验收时的实际用地矢量界线报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纳入全省“一张蓝图”数据库统一管理。


第三章 规划调整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程序对《海南省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进行调整:


(一)依法经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或省政府同意,对全省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生态公益林地布局等进行调整;


(二)经省政府同意,对各市县的耕地、林地、建设用地等规划控制指标进行调整;


(三)经省政府同意,对全省产业园区、重大基础设施等规划布局进行调整;


(四)其他经省政府同意的情形。


第十一条 修改《海南省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应由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规划调整方案,按审批权限报省政府审批或提请省政府上报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市县政府向省政府申请批准市县总体规划调整:


(一)需对省下达的耕地、林地、建设用地等规划控制指标进行调整的;


(二)需新设城镇开发边界或城镇开发边界调增幅度超过5%的;


(三)涉及占用生态公益林地或按照生态保护红线准入规定开展的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调整;


(四)省政府认为应当调整规划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政府向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批准市县总体规划调整:


(一)急需建设的公用设施和民生项目,在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及总建设用地规模不突破省下达指标的前提下,需将非建设用地调整为建设用地的;


(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家有关部委批准或同意的重点产业项目;


(三)省招商工作联席会议同意引进的重大招商项目;


(四)在不新设城镇开发边界、且保持开发边界总规模不变的前提下,对开发边界界线进行微调的(调增幅度不超过5%);


(五)在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及省下达耕地、林地、建设用地等规划控制指标不变的前提下,需对城镇开发边界内建设用地指标以及村庄规划范围内建设用地指标进行调整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政府批准市县总体规划调整,报省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入库规划调整数据库:


(一)经批准实施的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以及村庄规划,在确保开发边界内规划建设用地规模不增加、耕地和林地面积不减少的前提下,因优化建设用地布局需要对市县总体规划用地布局进行调整的;


(二)《开发边界外建设项目准入目录》(见附件)中的“五网”基础设施、市政项目、矿山及仓储项目、特殊选址项目;


(三)不涉及占用林地的耕地开垦项目以及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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